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1號
TNDV,111,訴,95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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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張翊宸
被 告 周朝
周林辰宮(即周柏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琮琦
被 告 周金火
周俊男
周肇璋
周宏
兼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俊民
被 告 吳尚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15 日宣判,惟因本院查得被告周林辰宮即周柏村之承受訴訟人 迄今尚未就被繼承人周柏村所遺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 號建物之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故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坐落臺南市○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101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暨異動索引,及具狀追加請求被告周林辰宮辦理繼承登 記之聲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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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