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6號原 告 張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被 告 陳李百合 陳瀛洲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雀 被 告 陳月桂 陳月英 陳月霞 陳月綉 陳建榮 陳坤生 陳惠敏 陳俞均 陳惠嬰 林美霞 林嘉芳 林嘉一 林萬壽 林萬春 林淑娟 侯金娥 陳邱金 陳凱富 陳星彤 陳俊嘉 陳宛格 陳秋玲 陳壹峯 陳玉嬌 簡陳玉蓮 陳玉華 陳明助 梁陳麗香 陳麗珠 陳麗玉 張葉文 張賓杰 張麗釀 張美麥 陳韻竹 王玉蓮 陳鐸元 陳建樺 陳苡欣 謝碩荃 郭謝傃琛 謝世芬 林育正 林鈺揮 林宛貞 林獻堂 法定代理人 吳金素 被 告 林獻春 蔡林秀英 陳宗和 陳竹穎即陳淑芬 陳佩君 陳美方 劉林梅桂 李金記 李巧倫 李亞純 李冠陵 李俊男 吳石村 吳春宗 吳春嬌 吳春泠 吳慧娟 吳陳秀葉 陳中和 陳和昇 陳平和 張李根針 李穗美 柯李苓華 李昭考 李永槐 陳貴美 劉秀振 劉子偉 劉冠廷 劉燕妮 陳貴蘭 陳龍編 林秀蘭 蔡愛梅 羅英哲 羅素津 羅富鈺 羅淑惠 羅美珠 劉祥麟 羅御展 謝壽珩 謝壽理 陳子安 陳禛禮 陳盈琳 陳盈婷 李長吉 蔡莊秀鳳 李福祥 李蕊 陳秀娥 陳秀美 陳明炳 李美麗 鄭福興 鄭鈞元 鄭棋云 莊鄭玉鳳 陳黃美英 陳進忠 陳佳祐 陳秋金 陳佳琪 陳悠真 陳悠馨 陳悠甘 陳如松 陳秋雪 陳麗娜 陳菊芬 陳文鶯 侯武隆 侯俊卿 侯睿鴻 侯恭田 侯詹麗珠 侯映晨 侯碧霞 吳侯碧雲 侯眞珠 侯英金 侯英密 黃允龍 黃鈺喬 黃惠茹 黃國順 王黃明月 謝祖澄 陳宣妤即陳孟達之承受訴訟人 莊麗春即陳孟陽之承受訴訟人 陳鍵繹即陳孟陽之承受訴訟人 陳采函即陳孟陽之承受訴訟人 紀雪禎 鄭永全即鄭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鄭永成即鄭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鄭永進即鄭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鄭美玉即鄭福壽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