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79號
TNDV,111,訴,1379,2023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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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淑潔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79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83,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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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