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被 上 訴人 王湘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湘如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6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屬於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係於70年10月28日出生,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逾5年,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2,000元【計算式:59,200元×12個月×5=3,552,000元】,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薪資;判決主文第三項為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判決主文第四項,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加班費及特別休假之工資,與前開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訴之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並不一致,前開主文第四項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與前開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準此,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總計為3,694,247元【計算式:3,552,000元+142,247元=3,694,247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94,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