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03號
TNDV,110,訴,1503,2023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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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尚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及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08,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
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5,56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
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83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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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