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6號
TNDV,107,金,6,2023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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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3月15日以107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 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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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