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53號
TNDM,112,附民,953,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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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3號
附民原告 林柳慧

附民被告 周嘉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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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