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
原 告 廖彥翔
被 告 盧邱麗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 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過失傷害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 ,於民國112年9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經查詢本院分案記錄,尚無任 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 明1份在卷,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與 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