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90號
TNDM,112,訴,890,202309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8108號),本院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簡易庭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33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鑫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下午3時43 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黃昏市場,因擺攤問題與 告訴人林英真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 人背部等處,致告訴人受有背部挫傷、雙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李文鑫業於112年9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