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5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家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1.曾家俊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7 日1時許,在臺南市七股區三股里173線道路,自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取得壓克力板製作之車號「BBC-7878」號偽造車 牌2面,即將上開偽造車牌懸掛在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上( 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 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而查獲。
2.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名稱:被告曾家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警卷第231及233頁)。三、核被告曾家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涉及公共道路上之競速 活動時,為避免警方查知,竟取得偽造車牌懸掛使用,影響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使用許可管理之正確性,復審酌 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本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BC-7878」號車牌2面,被告於警詢 時供稱:該2面偽造之車牌已經丟棄等語(警卷第224頁), 既無積極事證證明該等車牌仍然存在,性質上又非屬違禁物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