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莘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莘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6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及及現金新臺幣(下 同)260元,分別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 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1161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㈡、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仿冒凱蒂貓、美樂蒂 、角落生物商標之商品共16件,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 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另被告提交警方扣案之260元係其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 得,業據被告警詢供陳在卷(警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至聲請書雖就附表編號1 扣案之凱蒂貓手提袋1件亦聲請沒收,惟該項物品經鑑定結 果,無法判定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
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在卷可參(警卷第66頁),且檢察官於 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內,亦未認定該物品為仿冒商標商品,故 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無從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此部分聲請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凱蒂貓手提袋 1件 2 仿冒凱蒂貓商標圖樣之墊板 2件 3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墊板 2件 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紅包袋 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