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53號
TNDM,111,訴,253,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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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鼎智


吳秀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陸意森





張國男


楊博文



翁鯤安


銓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李駿興



被 告 陳智勝


余昌南



正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葉麗


被 告 楊政富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念祖律師
被 告 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林連成


被 告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馬柏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朱冠宣律師
王嘉豪律師
被 告 澤瑋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劉政達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劉耀




佰事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謝滄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天寶清潔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黃新益


被 告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清池
被 告 林碧



被 告 郭秀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王榮裕



吳致瑩


青心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吳明進



被 告 澤順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秋樺
被 告 永新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永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4721、8499號、110年度偵字第9062、9063、16090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陸鼎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挖土機伍臺(含鑰匙參支)、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秀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之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及磅單壹本,均沒收。陸意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張國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楊博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翁鯤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駿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銓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陳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昌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沒收。
葉麗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楊政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正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林連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貳仟元沒收。
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馬柏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劉政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元沒收。
劉耀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澤瑋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澤順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永新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謝滄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佰事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黃新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沒收。天寶清潔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林碧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沒收。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郭秀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元沒收。
王榮裕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致瑩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元沒收。
吳明進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青心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陸鼎智、吳秀津陸意森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 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且均知悉其等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等行為, 而陸鼎智並明知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及關廟區深坑子段1110、1114-1、1119、1129、1129-1 、1129-3及1129-4地號土地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 有財產署)所有之土地;關廟區深坑子段1129-2地號土地則 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管理之國有土 地,亦知悉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段1091、1092、1093、1109 -2及1110地號等27筆土地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所規範之山坡地,在本案土地上堆積土石、清理廢棄物或 開挖整地前,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陸 鼎智竟在未徵得國有財產署、林務局之同意,亦未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之狀況下,同時基於在山坡地擅自占用及從事開挖 整地、堆積土石之犯意,並與吳秀津陸意森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陸鼎智自民國105年10月間某 日起,竊佔上開12筆國有土地,並以吳秀津陸意森提供之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深坑子段第1111、1112、1 113、1114、1117、1118、1121、1122、1123、1124、1125 、1126、1127、1128地號共16筆土地,與不知情之所有權人 名下之臺南市關廟區五甲段1437、3595、3598、3599、3600 、3601、3611、3612、3613、3614、3615、3616、3616-1、 3621地號及深坑子段第1091、1092、1093、1109-2、1120地 號共19筆土地,總計47筆土地作為非法廢棄物堆置場,以收 取業者所載運之廢棄模板、拆屋裝潢板、廢棧板、廢木材傢 俱及蚵棚竹架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至上開土地傾倒。復由陸鼎 智所雇用之楊博文(自106年5、6月始受僱)、張國男(自1 07年某月始受僱)、徐明祥劉玉祥(徐明祥劉玉祥業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基於與陸鼎智非法清除、處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張國男依陸鼎智指示負責本案非法廢 棄物堆置場之進出管制,楊博文徐明祥劉玉祥則於場內 操作挖土機機具堆置廢棄物,再不定時佐以灑水及翻攪處理



,藉以使前揭木材類廢棄物於場內自然腐爛,而以此方式非 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每 日現金收入交由吳秀津管理,陸意森則在場內依陸鼎智指示 處理非法堆置場之事務,陸鼎智即以前述方式占用、開發、 使用本案土地,惟未發生水土流失之結果,陸鼎智因而取得 累計新臺幣(下同)1,640萬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得之估 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二、翁鯤安、李駿興兼銓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智勝、 余昌南、葉麗敏兼正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政富、 林連成兼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馬柏成兼穎泰環保 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政達兼澤瑋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兼 澤順環保有限公司及永新環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劉耀鴻 、謝滄達兼佰事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新益兼天寶 清潔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碧琴兼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實際 負責人均明知清除廢棄物應依許可文件內容為之,竟分別與 其等員工或司機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翁鯤安係金典工程行(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可證號 :107臺南市廢乙清第0012號)之實際負責人兼司機,於107 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受不詳客戶委託後,自行駕 駛金典工程行名下車號000-0000抓斗車,或調度員工楊明鎜 及王易彭駕駛金典工程行名下車號000-0000、KEC-6163抓斗 車,赴不詳之營建工地、拆屋工地或臺南市安平港,清除廢 棄模板、拆屋裝潢板及蚵棚竹架等廢棄物(楊明鎜、王易彭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由翁鯤安以門號000000 0000號、楊明鎜以門號0000000000號、王易彭以門號000000 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 電話,並預定抵達之時間,陸鼎智即聯絡使用門號00000000 00行動電話之員工張國男,告知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 嗣由翁鯤安、楊明鎜或王易彭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 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清除 704車次,翁鯤安因而取得累計2,816,000元之不法所得(犯 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㈡李駿興係銓宏環保有限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 可證號:104南市廢清乙字第000-0000000-00號)之登記負 責人兼司機,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受不詳客 戶委託後,自行駕駛或調度員工陳智勝、鄭暘熹駕駛銓宏公 司名下車號000-0000、KEH-1863抓斗車,另調度靠行司機鄭 家豐駕駛銓宏公司名下車號000-0000抓斗車,又調度禾贏公 司員工施純凱駕駛禾贏公司名下車號000-0000抓斗車,赴不



詳之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棄模板、拆屋裝潢板等廢 棄物(鄭暘熹、鄭家豐、施純凱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再由李駿興以門號0000000000號、陳智勝以門號0000 000000號、鄭暘熹以門號0000000000號、鄭家豐以門號0000 000000號、施純凱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陸 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預定抵達之時間, 陸鼎智即聯絡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員工張國男, 告知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李駿興、陳智勝、鄭暘 熹、鄭家豐及施純凱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廢棄物載 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清除746車次 ,李駿興因而取得累計2,986,000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得 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㈢余昌南係億鴻盛工程有限公司 (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 許可證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63號)之靠行司機,於10 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受不詳客戶委託後,自行駕 駛億鴻盛公司名下車號000-0000抓斗車,或調度王昶富駕駛 億鴻盛公司名下車號000-0000、KEH-1519抓斗車,或調度胡 聖杰駕駛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號000-00拖車(車斗 車號00-00),赴不詳之營建工地、拆屋工地或臺南市安平 區漁光島,清除廢棄模板、拆屋裝潢板及蚵棚竹架等廢棄物 (王昶富、胡聖杰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由余 昌南以門號0000000000號、王昶富以門號0000000000號、胡 聖杰以門號0000000000或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陸 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預定抵達之時間, 陸鼎智即聯絡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員工張國男, 告知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余昌南、王昶富及胡聖 杰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 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清除126車次,余昌南因而取得 累計504,000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
 ㈣葉麗敏係正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 ,許可證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8號)之登記負責人 ,並負責會計業務,楊政富係正晟公司實際負責人兼司機, 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受不詳客戶委託後,由 楊政富自行駕駛或調度員工楊奇學、郭祐廷駕駛車號000-00 抓斗車,赴不詳之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棄模板及拆 屋裝潢板等廢棄物(楊奇學、郭祐廷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再由楊政富以門號0000000000號、楊奇學以門號 0000000000或0000000000號、郭祐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預



定抵達之時間,陸鼎智即聯絡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 之員工張國男,告知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楊政富楊奇學及郭祐廷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廢棄物載運 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清除117車次, 葉麗敏因而取得累計468,000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得之估 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㈤林連成係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 ,許可證號:105南市廢清乙字第000-0000000-00號)之登記 負責人兼司機,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受知情 之穎泰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可證號:108臺南 市廢乙清字第0034號)登記負責人馬柏成及其他不詳客戶委 託後,自行駕駛或調度員工林清隆、林志峰莊淙堯駕駛建 鑫公司名下車號000-00、KEH-2866、918-U2、631-US抓斗車 ,或由林連成及林清隆駕駛穎泰公司名下車號000-0000抓斗 車,赴馬柏成指定或其他不詳之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 廢棄模板及拆屋裝潢板等廢棄物(林清隆、林志峰莊淙堯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由林連成以門號000000 0000號、林清隆以門號0000000000號、林志峰以門號000000 0000號、莊淙堯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陸鼎 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預定抵達之時間,陸 鼎智即聯絡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員工張國男,告 知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林連成、林清隆、林志峰莊淙堯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 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清除364車次,林連成因 而取得累計2,002,000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 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㈥劉政達係澤瑋環保有限公司 (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 可證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36號)之登記負責人、澤順 環保有限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可證號:108高 雄市廢乙清字第0144號)及永新環保有限公司(領有乙級廢 棄物清除執照,許可證號:106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20號) 之實際負責人兼司機,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 受不詳客戶委託後,自行駕駛或調度員工劉耀鴻駕駛澤瑋公 司名下車號000-0000、072-UG抓斗車、澤順公司名下車號00 0-0000抓斗車,或調度永新公司員工劉政原駕駛永新公司名 下車號000-00抓斗車,赴不詳之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 廢棄模板及拆屋裝潢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劉政原業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由劉政達以門號0000000000號、 劉耀鴻以門號0000000000號、劉政原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 行動電話,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並預定抵達之時間,陸鼎智即聯絡使用門號0000000000行 動電話之員工張國男,告知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 劉政達劉耀鴻及劉政原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廢棄 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清除236 車次,劉政達因而取得累計708,000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 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㈦謝滄達係佰事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 照,許可證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23號)之登記負責人 ,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受不知情之美邦營造 公司等客戶委託後,調度員工王怡仁駕駛佰事達公司名下車 號000-0000抓斗車,赴各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棄模 板及拆屋裝潢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王怡仁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再由王怡仁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 話,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將入 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王怡仁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 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 清除127車次,謝滄達因而取得累計571,500元之不法所得( 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㈧黃新益係天寶清潔有限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 可證號:105南市廢清乙字第000-0000000-00號)之登記負 責人兼司機,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受不詳客 戶委託後,調度員工黃有民駕駛天寶公司名下車號000-00及 336-T5抓斗車,赴各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棄模板及 拆屋裝潢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黃有民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再由黃新益以門號0000000000號、黃有民以門 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行動電話,告知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黃有民 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 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計清除7車次,黃新益因而取得累計2 4,500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 正)。
 ㈨林碧琴係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執照 ,許可證號:104南市廢清甲字第000-000000-00號)之實際 負責人,於107年某日起至108年5月25日止,接受不詳客戶 委託後,由黃季華調度員工宋明宏駕駛明家公司名下車號00 0-00抓斗車,赴不詳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棄模板及 拆屋裝潢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黃季華、宋明宏業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由宋明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 將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宋明宏駕駛前揭抓斗車,將



所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 總計清除7車次,林碧琴因而取得累計24,500元之不法所得 (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三、郭秀玲王榮裕均知悉其等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竟 共同基於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 理之犯意聯絡,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2月18日,接受不詳 客戶委託後,由郭秀玲及鄭金昌(業已死亡,另經本院為不 受理之判決)調度員工王榮裕駕駛車號000-0000抓斗車、楊 青恩駕駛車號000-0000抓斗車、蘇志能駕駛車號000-0000抓 斗車及鄭金瑞(108年8月之後)駕駛車號000-0000抓斗車, 赴不詳之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棄棧板或拆屋裝潢板 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楊青恩、蘇志能鄭金瑞業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由王榮裕以門號0000000000號、楊青 恩以門號0000000000號、蘇志能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 電話,聯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將 入場之司機人員或車號,嗣由王榮裕、楊青恩、蘇志能及鄭 金瑞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 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嗣郭秀玲經營之吉祥環保工程行於 109年2月19日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許可證號:109臺 南市廢乙清字第3號),仍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 除、處理廢棄物,承前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 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至109年3月3日止,以相同 方式,將所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 場丟棄,總計清除229車次,郭秀玲因而取得累計1,145,000 元之不法所得(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四、吳致瑩及其子吳紹彬(吳紹彬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均知悉其等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 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等行為,竟基於非法清除、處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某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接 受不詳客戶委託後,自行駕駛或調度吳紹彬駕駛榮展企業行 名下車號000-00抓斗車,赴各營建工地或拆屋工地,清除廢 棄模板及拆屋裝潢板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再由吳致瑩以門號 0000000000號、吳紹彬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 絡陸鼎智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將入場之司 機人員或車號,嗣由吳致瑩或吳紹彬駕駛前揭抓斗車,將所 清除之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丟棄,總 計清除53車次,吳致瑩因而取得累計159,000元之不法所得 (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五、吳明進係青心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知悉其未向主管機 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等行為,竟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08 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1月22日止,自行駕駛配偶張素香名下 車號00-0000貨車,將青心公司製造木材傢俱所產出之邊腳 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陸鼎智上開設置之非法堆置場 丟棄,總計清除7車次,吳明進因而取得累計3,500元之不法 所得(犯罪所得之估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六、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 查處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移送後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陸鼎智、吳秀津陸意森、張國男、楊博文、翁鯤 安、李駿興兼銓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智勝、余昌 南、葉麗敏兼正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政富、林連 成兼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馬柏成兼穎泰環保科技 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政達兼澤瑋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兼澤順 環保有限公司及永新環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劉耀鴻、謝 滄達兼佰事達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新益兼天寶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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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林環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