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駱陳多喜(即駱春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駱益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