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455號
TPDV,112,除,1455,202309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侑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穎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4月30日 183,670元 AE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財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