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鈺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柵分行/黃振華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12年4月26日 37,000元 M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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