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仕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剛
代 理 人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葉娟彣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2年3月23日 10,000元 S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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