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張陳端節
代 理 人 林陳淳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00 1 10000 002 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3 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004 台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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