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陳建德(即尹秋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2926.8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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