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莊健煌
代 理 人 陳家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捷而思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 104-NE-0000000 1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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