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王邦祺(即王偉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屆滿(因112年8 月12、13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4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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