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057號
TPDV,112,除,1057,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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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王普慶



代 理 人 牛履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7月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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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