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44號原 告 李安庭 被 告 李晟瑞 邱國興 陳柏瀚 黃士原 林秉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