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潘仁德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吳奕璇律師
羊振邦律師
被 告 陳鄭憶卿
陳勁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