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927號
TPDV,112,重訴,927,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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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577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8,864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萬8,364元(計
算式:23萬8,864-500=23萬8,3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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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