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50號
TPDV,112,重訴,750,202309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被 告 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 度司促字第9527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253,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52,620元,此部分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7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