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61號
TPDV,112,重訴,661,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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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5
5,529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4,25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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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