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2年度,72號
TPDV,112,輔宣,7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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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黃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費用;第14條規定之 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黃柏祥輔助宣告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函命 聲請人定期繳納聲請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惟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 ,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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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