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跟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AW000K112232(真實姓名詳卷)
相 對 人 余永寬
上列當事人間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遭相對人跟蹤騷擾,經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對相對人為書面告誡( 下稱系爭告誡),因相對人復於同日下午4時,至聲請人公 司門口徘徊及拍照,並在網路上以其個人「甲○○」臉書頁面 不斷騷擾聲請人,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 )第3條第1項第1至4款之違反聲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使聲請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 動,爰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等語。
二、本院依跟騷法第9條規定,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 限期命其陳述意見,據相對人陳述略以:伊為自媒體工作者 ,伊不知聲請人之住所及工作地點,亦未曾與聲請人見面或 於近8個月在網路社交軟體留言互動。青鳥書店與一頁文化 獲取政府1億元以上標案,應受人民監督及公評,不應扭曲 為與「性與性別」有關之騷擾,故伊行經空總舊址、青鳥書 店之公共場所並發文批判,不構成跟騷法之跟蹤騷擾行為, 否則即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及行動自由等語。三、按跟騷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 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一、監視、觀察、跟蹤或 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 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 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 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 進行干擾」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 會活動,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至4款定有明文。又所稱與性 或性別相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 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 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 CEDAW)第28號一般性 建議意旨,「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 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
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 等;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 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 取向者(參跟騷法第3條立法理由六之㈠)。再按,前項案件 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 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 依前條第2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2項前段、第 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112年8月24日對相 對人為系爭告誡後,相對人仍至聲請人工作地點拍照,並在 臉書上張貼「我在空總天氣晴」、「女人心,海底針」等貼 文內容,不斷騷擾聲請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等情,固有卷 附系爭告誡、聲請人行程表、LINE對話紀錄、臉書貼文在卷 可按(見調查卷第3、7至23頁)。惟觀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 臉書貼文內容,相對人在臉書張貼「…我在空總舊址天氣晴 。」之貼文,且附加攝有聲請人所創立之青鳥書店及系爭告 誡之照片(見調查卷第13頁),而青鳥書店為大眾得自由進 出之公共場所,單純拍攝青鳥書店外觀,並加註對該書店之 評論,尚難認目的係在監視、觀察、跟蹤、盯梢、守候、尾 隨聲請人,或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 仇恨、貶抑之言語,或以網際網路對聲請人進行干擾。㈡、另相對人於臉書張貼聲請人所為:「在此,我想喊話甲○○: 青鳥目前只有營運太平國小校舍的1/3,旁邊還有2/3的空間 ,歡迎曾經是台灣文青咖啡館教主阿寬來投標營運,一直寄 生青鳥的謠言和故事裡,獲得自己的成就感、博取自己的聲 量,實在不是長久之計」貼文,並回應:「女人心 海底針 ,登臉書廣告跟我喊話,歡迎我去她旁邊投標營運咖啡館, 如果成真了,那她到來太平國小替代空間,不就是她主動靠 近我接近我,反過來變成她在騷擾我煮咖啡?」等內容(見 調查卷第15頁),足見聲請人明確知悉相對人係在批評聲請 人所經營之「青鳥書店」,而非針對聲請人個人於男女生理 上之差異,或因此種差異所生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所為 之批判,難認與「性」或「性別」有何關連。
㈢、參以相對人於個人臉書頁面尚張貼「(6月8日)…昨天下午我 進去空總文化實驗場(開放公共空間),青鳥和V雜的員工 連忙拉下窗簾,臉趴在桌上,我光明正大走大路進去探訪, 文化部要包庇珊鐵,小官要用傲慢理由回應媒體,那我也就 只有繼續說下去,持續揭發下去這條路可以走了。…」、「
(6月15日)…珊當年離開閱樂書店,自創青鳥書店時,張鐵 志一開始並沒有跟去,…珊鐵只好回頭再找回對方。在華山 青鳥牽手工作,重修舊好,再度為利益結合在一起,…」、 「(6月15日)他們兩人自始至終都是打著文化大旗的投資 份子。…」、「(7月14日)…而我們的政府這五年來竟然給 了珊珊和鐵志三千五百萬元辦活動推廣文學閱讀(包括華文 朗讀節政府補助),找鬼開藥單,以為青鳥很有品味、企劃 宣傳能力。當珊珊介紹作者出場時,報了一大串作家官銜頭 銜權威名號後,早忘記了文學內涵欣賞傳遞才是交流的主題 ,…。珊珊和鐵志的崛起是近十年來臺灣文學界的大悲劇」 (見調查卷第37、38、53頁),相對人於112年4月24日並張 貼青鳥書店得標標案日期、名稱、決標金額之統計表(見調 查卷第40頁),顯見相對人臉書貼文均係在批判聲請人所創 立之青鳥書店無文學涵養,質疑政府給予青鳥書店高額補助 ,使聲請人與第三人張鐵志獲得鉅額利益。
㈣、又相對人於臉書貼文記載:「(7月26日)…珊珊:你知道什 麼叫做罷凌嗎?批判政府標案執行掉漆亂花錢,學校場館不 收租金和你們簽不平等條約,有損政府利益叫做監督國庫健 全,絕對不是罷凌,希望你能懂我們的政府很欠人民鞭策, …。如果你自己花錢去松高微風廣場或大遠百租一層開書店 ,我一定馬上閉嘴,先關閉臉書半年。但現在如果我不批評 青鳥就是放任政府可以便宜行事」、「(7月27日)…鐵哥… 明明就是來文化圈撈錢,卻總是說成自己放棄一切犧牲大好 前程來做文化。如果一般公司知道空總舊址可以租兩棟九萬 。拿來當辦公室使用,會沒有人想要進駐?」、「(7月29 日)珊珊都說他是柯粉了,這幾年民進黨還給青鳥書店及一 頁文化那麼多大額標案,…。給柯粉近一億的標案金額,完 全不用付租金的太平青鳥書店和兩百坪空總舊址低價租金複 合式辦公室嗎?…」(見本院卷第36、38頁),益徵相對人 臉書貼文之主要目的係為監督政府對於文化圈所為之補助, 屬於相對人之言論自由範疇,與涉及生理差異之「性」或社 會文化意涵上之「性別」毫無關連,縱使該等言論對聲請人 有所冒犯或使其感到不快,亦不構成跟騷法第3條第1項之跟 蹤騷擾行為。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臉書之貼文內容僅係在批評聲請人所經營 之「青鳥書店」,並非針對聲請人個人,且批評之目的係為 監督政府對於文化界之補助款,與「性」或「性別」並無關 連,故相對人所為行為,非屬跟騷法第3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行為。是聲請人依跟騷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相對人於 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向本院
聲請保護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