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166號
TPDV,112,訴,416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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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66號
原 告 韓綺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大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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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