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0號
原 告 陳鴻琩
被 告 明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證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 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26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陳報址,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 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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