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83號
TPDV,112,訴,3283,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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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癮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毅銘
杜潔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下稱 系爭契約),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 、20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癮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癮客公司)於民國109 年5月20日邀同徐毅銘杜潔儀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癮客 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 依各個契據所負之債務、票據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 55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 連帶清償之責;癮客公司遂於同年月21日與原告簽訂「動撥 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 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以每一個月為1期, 共分36期,按期於當期末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 1.5%浮動計息,並自110年3月2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155%計息,如未按期 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詎癮客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發生退票紀 錄並經臺灣地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支票拒絕往來戶, 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2項之約 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癮客公司尚積欠本金81萬 7,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徐毅銘杜潔儀 為癮客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 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 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及回執、放款戶資料查詢及利 率歷史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癮客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 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徐毅銘、杜 潔儀擔任癮客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癮客公 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1萬7,12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餘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迄日 年息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28,091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2 293,309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3 63,613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4 432,115 109年5月21日至 112年5月21日 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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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癮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