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05號
原 告 張智嵐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慧、項榆心、項政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後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8,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187元,扣除原告
已繳10,130元,尚欠2,0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