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05號
TPDV,112,訴,2905,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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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5號
參 加 人 李恕馨


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原告朱美樺與被告李甫峰、廖棉、黃怡欣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
繳納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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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