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5號
TPDV,112,訴,125,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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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麗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
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3,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
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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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