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64號
TPDV,112,補,2064,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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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一起實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事件,聲請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40,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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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起實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