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26號
TPDV,112,補,2026,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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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張語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勇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萬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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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