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 告 張語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勇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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