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20號
TPDV,112,補,2020,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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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鍾政達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周宣光李麗淑李潮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4,38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64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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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