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05號
TPDV,112,補,2005,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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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怡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雪琴林錫輝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
院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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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