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02號
TPDV,112,補,2002,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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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助字第8
805號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被告
簽訂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約定
之信託關係消滅時,對被告信託財產中之臺中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有返還請求權即受
益權債權存在;原告之目的在使其對於被告之債權獲得清償,故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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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