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86號
TPDV,112,補,1986,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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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Basari Yatirimlar Sanayi ve Ticaret A.S.



法定代理人 Irfan Tufan Karaoglu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2
71,443元(美金兌新台幣為32.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551,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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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