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華忠勇
被 告 梁奕斌
梁奕建
楊美慧
梁文莉
梁淑媚
梁介豪
梁珈綸
施麗華
王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地號土地,暨坐落其上同小段44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北
市○○區○○○路000號、172號)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
部分比例分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
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1/20),
審酌系爭不動產鄰近條件相近房屋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
149,424元(計算式:146,201+152,648=149,424),有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2份附卷可參,是系爭不動產
應以每平方公尺149,424元計算其價值,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2,379,801元(計算式:149,424元×318.53㎡×1/20=2,379,80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