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39號
TPDV,112,補,1939,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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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智誠即興泰宇商行、張卿得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1,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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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