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柏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79萬3,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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