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23號
TPDV,112,補,1923,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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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吳亭儀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劉彬華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臺北市古亭
地政事務所應將如附表1、2所示之不實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
)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
及被告劉彬華所共有;㈡被告劉彬華應配合被告臺北市古亭地政
事務所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系爭土地、房屋所有權
登記塗銷及移轉事宜。原告先位之訴聲明第1、2項請求之終局經
濟目的同一,其訴訟目的均係為使原告回復系爭房地共有權,則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如附表1所示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元,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資料在
卷可稽;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萬9,871元【計算式:(
5,947㎡×50/10,000+2,141㎡×1/10,000)×19萬9,000元≒595萬9,87
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系爭房屋之價額核定為351萬
2,501元【計算式:351萬1,228元+1,273元=351萬2,501元】,有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可憑。又備位則請求被告劉
彬華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轉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劉彬華共有,此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亦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為據,與先位聲明相同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3萬6,186元【計算式:595萬9,8
71元+351萬2,501元×1/2(應有部分比例)=473萬6,18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1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號 1 臺北市 文山區 華興段 59 5,947 50/10,000 2 臺北市 文山區 華興段 54 2,141 1/10,000

附表2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78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層數:14層 層次:8層 1.總面積:73.54 2.層次面積:73.54 3.附屬建物面積: ①陽台10.79 ②花台2.14 1/1 2 1686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層數:11層 層次:1層 1.總面積:6.22 2.層次面積:6.22 367/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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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