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新竹縣芎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范振欽
被 告 童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