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93號
TPDV,112,補,1893,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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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陳金錠聯鑫齒輪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聖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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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