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24,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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