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林哲民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若宜律師
徐浩軒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被告林金隆、林隆發、林金鳳、林碧珠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4萬8,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