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就其所提附帶上訴所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釋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