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656號
TPDV,112,監宣,656,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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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洪欣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洪蕭美鳳



關 係 人 洪作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洪祝忠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洪祝忠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三、因原提供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不動產部分完全排除洪蕭美
凰之法定應繼分,於法未合;請重行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
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洪蕭美凰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
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四、出具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請求事項並須載明係「為辦理被
繼承人洪祝忠之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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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